高端响应式模板免费下载

响应式网页设计、开放源代码、永久使用、不限域名、不限使用次数

什么是响应式网页设计?

2024年网络交易平台建设(合集7篇)

网络交易平台建设 第1篇

在网上银行交易中,银行机构凭借其技术和专业上的优势,通常主导着双方交易合同的拟定。客户在享受网上银行服务之前,一般都要与银行签订服务合同,而这种合同的内容往往是由银行起草和确定的,客户想要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就只能被动接受,几乎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这种格式合同往往成为银行不合理地将网上银行的风险转嫁给客户一方的重要渠道。而这些合同条款中以不可抗力条款最为明显。如某银行的《电子服务协议》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乙方(银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乙方过失的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客户)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这样的条款都是加重客户责任、减轻银行责任的格式合同条款。对客户而言,要么接受,要么拒绝,不能平等地协商修改合同的具体内容。而且客户拒绝协议的结果是不能享受服务,客户明显处于被动地位,有失公平。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由此可见,在发生不可抗力时,不能履约的一方并不一定能全部免除履约责任,而需要根据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在受影响的实际范围内方可免除责任。而我国各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服务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中,却规定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所谓的不可抗力来概括一切问题,这无疑损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解决网上银行格式合同问题、适当保护客户权益的建议

(一)完善关于格式合同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对格式合同规制的相关法律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但上述法律只是对格式合同进行了一般原则性规定,而网络具有虚拟性、无国界性和高技术性等特征,使客户在网上交易比网下交易面临更多、更复杂的不利于自身权益保护的问题。如果将上述法律适用于网上银行业务,则未免过于原则和简单。笔者认为,应该根据网上银行的特点,制定更为详细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款。如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112条(e)款规定了格式条款审查机会规则,“应在显著位置(即在对计算机信息进行描述或取得该信息的指令附近区域)以显著的方式向消费者展示格式条款,为消费者提供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的机会,如消费者要求时,应为其提供格式条款的复制件”,“如果没有履行为消费者提供审查机会的义务时,即使消费者已经订立了合同,如其在获得审查机会后对该许可合同不同意时,则可行使返还请求权,并可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这样,对于免责条款、与客户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条款,网上银行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明确表示,承担《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风险,并承担部分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

针对格式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笔者认为,还应该出台相应的规章对网上银行的不可抗力范围进行界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的规定,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客户不能请求或主张损害赔偿。但是,网上银行交易不同于传统的民商交易,影响电子交易而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可能有新的表现,因此在网上银行领域对不可抗力进行界定就显得十分必要。传统立法所指的战争、自然灾害、政治动乱等事件,仍然应该纳入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之中。至于黑客或病毒侵袭网络系统、供电系统停电、通讯系统故障等事故是否可纳入不可抗力事件,笔者认为,黑客、病毒入侵等不应作为不可抗力入选。理由有三:首先,在网络世界中,某些技术故障包括电脑病毒的发作是有周期、有规律可循的,人们已经开发出相应的应急措施或替代措施,因此不具有不可抗力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等特点。并且在这种情况下,网上银行理应承担建设、维护、保障系统安全的义务,而不能依据不可抗力免除责任。其次,银行在自行或依靠他人研制开发出网络银行业务的运行软件时,应该对系统的运行安全性、稳定性进行论证,即便发生了当时不能发现、现有技术亦不可克服的故障,也属于应在银行和软件开发商之间分配的技术风险,而不能通过主张不可抗力转嫁给客户。最后,如果系统运行失灵、甚至瘫痪是针对银行网络的恶意攻击行为所造成,使用的手段也非现有技术可以预防和克服,此种行为也因为不具备客观性而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基于此,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应的规章,将黑客入侵和病毒袭击等排除在不可抗力之外,从而规范银行在这方面的条款,减轻客户所要承担的风险。

(二)建立和强化对格式合同的审查制度

在相关法规出台前,为了保障广大客户的权益,应当建立对银行格式合同的审查制度。主要包括:

网络交易平台建设 第2篇

关键词:网络交易;工商管理部门;法律监管

依托于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科学技术取得的巨大进步,网络交易也得到了快速发展,然而,面对网络交易中层出不穷的问题,我国当前针对网络交易的法律条例在网络监督管理方面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所以,本文以工商行政管理的角度为切入点,对我国当_络交易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希望以此能为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更好地监督管理网络市场的商品交易行为提出相关建议。

一、我国网络交易法律监管的缺陷

(一)网络服务方及网络交易经营方法律意识低下

电子时代的产物网络交易,得益于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而得到迅猛发展,凭借自身的快捷、低价等特性,快速得到了消费市场的认可。然而我国落后的制度与缺失的法律使得日常网络交易活动中的问题与纷争不断。伴随着各类电商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投身到网络交易这一行业中,使得从事网络交易人员的素质与法律意识参差不齐,许多人抓住了法律的空档,在未取得工商执照的情况下,在网上大肆进行商品交易,严重阻碍了网络监管工作。

(二)网络交易监督行_模糊不清

由于网络交易有别与现实交易,所以在发生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后,网络交易行政监管机关往往无法锁定经营主体所在的地理位置,同时网络交易往往是跨地交易行为,交易双方天南海北,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发地也无从查找,从而加大了网络交易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的难度。

(三)难以对网络交易双方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取证

基于网络的商业交易的记录都是通过电子文档保存的,缺乏纸质的证件,当交易出现问题时,违法方通过一系列的技术手段即可轻易修改交易过程中的数据资料,同时我国针对网络交易电子文档方面的法律条规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被调查方可以轻易拒绝行政机关查看电子记录,严重阻碍了网络交易监管的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

二、加强我国网络交易监管制度的措施

(一)构建健全的网络交易监管法律条例

为了尽快解决我国网络交易中的监管问题,我国的相关法律条例的立法工作需要得到全方面提升。当务之急是尽快颁布基于我国国家层面之上的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行政法规或者法律,树立起网络交易法律监督管理的权威,同时从工商管理部门的执法角度出发,结合网络交易的特性,制定一套网络监管机制,定期对网络经营者进行检查的同时,规范网络交易行为。

(二)不断完善网络交易市场实体工商执照管理条例

网络交易在掀起新一轮创业热潮的同时,也创造了大量的工作机会,为了保护网络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良好的市场运营机制,务必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大营业执照审查力度,同时提高营业执照的颁发的标准,在网络交易中做到有证经营、无证必究、违法必惩,对于取得营业许可执照就私自开展网络交易的商业行为进行严厉排查,一旦发现依法取缔,并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法律惩处,严厉杜绝网络交易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肆意蔓延,树立在网络交易监管执法过程中工商管理部门的立法与执法形象。

(三)加大网络交易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

由于网络交易行为的事发地难以确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违法行为案件中,势必以责任承担和地域管辖作为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将网络交易中违法犯罪的一方的所在地作为首要参考对象,将违法行为的执行地作为次要参考,同时以违法人员为主要对象,交易中的其他中介方作为次要对象,进行网络违法行为案件的管辖权确定和连带法律责任的判定,从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能够对网络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展开快速打击,有效解决网络交易中产生的法律纠纷。

(四)将网络交易监管信息透明化

为了保障网络交易中各方的知情权,从而对经营主体进行多方监督,需要将网络经营主体的基本营业信息在交易平台上进行公开,同时对于已经查出的违法违规经营主体、对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良信息以及存在交易风险的网站网址等定期进行信息公开,让网络群众加入到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督监管过程中,从而增加对网络交易中违法犯罪的监管力度,大力清除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净化网络交易市场。

总结:

综上所述,与当代信息科学技术快速发展有着千丝万缕关系的网络交易是近年来新兴的一种贸易模式,其广泛的涉及范围对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解决网络交易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的立法机构仅仅通过采取一系列手段使得我国当前的网络交易监管监督机构的执法环境不断完善、同时在网络交易监管和网络交易等方面采取综合立法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吸取发达国家的优秀经验,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制定出有效的法律法规,才能保障我国网络交易的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于成龙.切实发挥政府监管职能,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中欧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监管研讨会综述[J].工商行政管理,2009,02(01):25-33.

[2]申文果.网络企业顾客满意感影响因素的分析――基于网络旅行社的实证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4,22(45):88-93.

网络交易平台建设 第3篇

网购药品应认准“两证”

笔者通过网络搜索发现,“网上药店”这个关键词有2000多万条链接,网上药店已经可以用铺天盖地来形容。到底网上药店购药是否安全呢?

据调查,网上虽然药店众多,但不少药店其实并不具备资质。对此,消保委提醒市民在网购药品时应擦亮眼睛,要查看其是否具有相关证件。正规的网上药店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时具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还需要有一定规模的实体店面。

笔者通过浏览各大购物网站发现,售药的网店众多,其中不乏一些大型连锁药房的官方网站,且大都在网页的显要位置标注了“两证”信息。对于药品的安全问题,一家网络药店的客服承诺,“完全可以放心购买”。“我们网上药店都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的《互联网交易服务资格证》等,所有的证书都齐备。”根据该客服的指引,打开网络资质认证,发现有包括互联网药品交易资格证、GSP认证证书、营业执照等11个类型的相关证书。但也有网店根本不具有这些资格证书。

网购药品要保留凭证

对于网络购药,消保委工作人员提醒市民,网上购药一定要谨慎,除了要检查网上药店的资质和药品信息外,网络购药后要妥善保存有关证据。

市民在网购药品时,一定要认真检查网上药店资质。网上购药应先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进行查询,看其是否属于国家认可的正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的网,尤其要注意核对药品的名称、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信息,核实网上药店所宣传的药品是否经过批准。市民在购买药品后,要妥善保存发票、交易记录以及有关的宣传资料,防止发生纠纷后,维权难以提供证据。

虽说网上药店给消费者提供了方便,但网上药店良莠不齐,很难保证向消费者提供优质的药品,有些网上药店属于违规的黑色或灰色地带,有的不法商贩甚至通过网络向消费者出售假药,威胁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所以,保留凭证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好办法。

鉴别药品真伪分三步

市民学会识别假药是“自我保护的第一步”。防范假药,关键是从正规渠道购药,并去有关网站查询真伪。

第一,可以上网站查询确认真伪。进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首页的“数据查询”入口,可看到“国产药品”、“进口药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等信息。输入要查询的内容,如产品名称、批准文号、生产单位等,如果数据库中查询为“无记录”则可能为假药。

第二,网购药品只能是非处方药。凡是销售治疗肿瘤、牛皮癣、白癜风等处方药的网站,都是非法网站,消费者决不可轻信。

网络交易平台建设 第4篇

工商明电〔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近期,一些商家、互联网站借中秋国庆消费旺季,推销高档月饼、烟、酒等高价时令礼品,宣扬奢靡之风、送礼文化、集团消费,助长了享乐主义的不正之风,破坏了党风政风,为违规购买赠送节礼、违规发放福利等现象提供了土壤。为了防止“”问题反弹,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引导树立理性消费观念,遏制社会不良风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综合运用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维护好节日市场秩序,同时为持续遏制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提供保障。

二、依法加强广告监测监管。要加强两节期间等重要时间节点的广告市场监测检查工作,以月饼、烟酒等高价时令礼品为重点,强化广告监测。对含有宣扬奢靡之风、送礼文化等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内容的广告,要立即责令媒体停止,及时约谈广告主和广告者,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三、切实开展消费警示和教育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两节”期间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积极调解消费纠纷,严厉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要强化12315数据分析利用,依法按规定有关购物、服务、旅游等方面的提示和警示信息,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要重视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对消费的教育引导作用,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和倡导绿色、理性、文明和科学的消费理念,正确引导消费。

四、突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督管理。要以落实新消法、新广告法以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重点,切实督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要加大对网络交易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并曝光各类虚假宣传、不正当有奖销售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及时网络购物消费警示。

五、认真做好两节各类市场监管工作。继续把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违法问题易发多发的商品作为重点,加大对烟酒、家电、日用品等重点商品整治检查强度,加强对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重点市场的随机抽查密度,依法严厉查处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活消费品等领域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六、及时报送重大事项和信息。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值班管理,安排足够力量在岗值班,严格落实岗位职责,确保节日期间工作正常运转。要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切实做好紧急情况应对的准备工作,畅通信息通报渠道,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立即请示报告。重大突出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网络交易平台建设 第5篇

一、电子商务交易信用评估制度

网络交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违法失信行为:

1.以虚假身份从事网络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

2.应取得未取得营业执照,开设电子商务网站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

3.组织、策划、参与传销或介绍、透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

4.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行为,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法律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5.销售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或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从事的服务,12个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6.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商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

或非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或者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7.销售掺杂、掺假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金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8.制作、的网络广告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告诫或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9.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授意他人发有不真实的利已评价等方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12个月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3次以上的;

10.通过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将本人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经营的商品作不真实的对比等方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上的;

11.进行其他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破抔网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经营行为,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12.具有上述第4项至第11项中多项行为,12个月以内合计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3次以上的。

二、电子商务失信主体行业限期禁入制度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违法失信行为:

(一)拒不执行负责部门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

(二)在立案查处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过程中,拒不配合调查、谎报瞒报、拒不提供相关材料、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等违反法定配合调查义务、妨碍负责部门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行为的。

(三)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授意他人不真实的利己评价等方式,为自己和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3年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2次或2次以上的。

(四)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通过将自己的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作不真实的对比、对其他经营者作不真实的不利评价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方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滥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技术等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商业秘密、信息安全等不合理理由,规避、怠于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报送的义务,或者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妨碍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因无照无证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负责部门行政处罚的。

(八)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生产、销售、提供、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商品、服务,对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恶劣,被负责部门行政处罚的。

(八)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拒不履行产品“三包”责任,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九)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行为,被负责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因商标侵权行为5年内受到2次行政处罚的;因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5年内受到2次行政通报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一)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实施垄断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二)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因直销违法行为2年内受到3次行政处罚,或直销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组织策划传销的;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2年内受到3次行政处罚的。

(十三)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利用格式条款或者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强制交易等手段,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四)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预收费用后出现关门停业、歇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被投诉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60天内无法联系到经营者,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十五)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虚假广告,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六)电子商务食品经营经营主体1年内3次受到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或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人身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食、特殊医学配方食品等高风险食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三、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和抽查制度

(一)抽样

第一条【抽查方案】组织电商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抽查计划,制定电商抽查方案,将电商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电商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方式;

(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

(三)抽查覆盖的电商平台企业名单或范围。

第二条【样品购买】电商抽查应组织专门的抽样单位或抽样人员,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购买样品。买样费用及其使用方式需符合财务管理要求。

第三条【神秘买样】抽样单位应确保购买样品所需的电商平台帐号、与卖方的沟通记录、收货地址等信息不会体现监督抽查工作性质。

第四条【样品查验】收到样品后,需拆包查验样品是否符合抽查方案的要求。

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重新封存,寄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产品相关信息、网络交易过程、拆包查验、封样等过程信息采取电子手段进行取证并留存,取证后的电子数据信息可以作为抽查检验结果确认及后处理的依据。

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视情況采取退货、拍卖、捐赠、销毁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建立样品处置档案记录相关信息。其中如发现厂名厂址等主要生产信息缺失的样品,不得退货、拍卖或捐赠,需将相关情况移送工商部门处理,样品可视情况移送或进行销毁处理。

第六条【抽样文书】针对有效样品,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

第七条【样品确认】抽样单位应将填写好的抽样文书、监督抽查通知书、买样情况等信息书面寄送至相应电商平台,委托电商平台协助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在抽样文书上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

(二)检验

第八条【样品核查】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第九条【样品保管】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十条【检验记录】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十一条【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十二条【报告寄送】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況报送组织电商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样品处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抽样单位。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抽样单位,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決。

(三)附则

第十四条【样品无法确认】电商抽查中,如无法联系被抽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进行产品确认和检验结果确认,在公布电商抽查结果时,应公布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名称。

第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0年8月11日起施行。

二、结果处理

(二)网络交易经营者具有以上违法失信行为的,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违法失信黑名单由具有管辖权的市级相关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批准后认定。

(三)被批准认定的网络经营者的违法失信行为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网络市场监管系统进行公示。

(四)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领导下对列入黑名单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利用网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在惩戒期限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2.利用电子商务网站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通过网终方式向社会公众在线消费警示,向网站各案地通信管理部门通报该网站违法失信行为事实和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情况,提请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联合惩戒协议等,及时采取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等必要措施。

其网络接入服务商为国(境)外经营者的,提请通信管理部门予以技术制约。

3.能够确认经营者真实身份的,在惩戒期限內,止其法定代表人(所有者)在国(境)内从网络经营活动,在国内新办、变更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并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所有者)的企业及关联企业进行重点监督;

网络交易平台建设 第6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经济贸易发展;影响;对策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已经越来越大,因此,要充分认识到电子商务环境下对国际经济贸易发展影响,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国际经济贸易进一步发展。

一、电子商务环境对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积极影响

(一)降低交易成本国际经济贸易在以往传统的交易形式中,其有着较为烦琐、复杂的交易过程,并且在交易的过程中买卖双方需要在每一流程和环节中的交易都需要面对面,这无形中就大大增加了成本,包括时间、人力以及物力等等。而电子商务形式,则完全不会受到时间空间的限制,不需要买卖双方面对面进行交易,只需要利用网络就可以完成交易,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

(二)增加企业利润依托互联网平台,国际贸易实现了线上谈判与交易,这有效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从而也带动产品综合成本的降低。想想如果一款产品价格不发生改变,那么成本一旦减少了,就会增加产品的利润,提升国际经济贸易企业的利润。此外,由于互联网平台把世界贸易联系在一起,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平台,并且各类的企业都活跃在互联网平台上。因此,国际经济贸易企业应当紧抓互联网平台这一重要渠道,在电子商务平台积极挖掘、寻找客户,增加自身企业的销售量,提高企业利润。

二、电子商务环境对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消极影响

(一)交易风险增高由于电子商务下的国际经济交易是在互联网平台进行,买卖双方没有见过面,双方之间的真实情况了解不够透彻,因此,会增高交易风险。同时,开展国际经济贸易的双方,往往相距较远,一旦交易中的任何一方出现问题,都将会给另一方产生较大的损失,受损一方也难以有效地对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维护。这就是说,依托于互联网平台开展的交易,很难保障的一点就是互联网平台交易双方信息的真实性问题,一旦任何一方出现信用风险,维权工作的开展将会十分困难。

(二)增加税收难度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的国际经济贸易,其交易后所有的信息都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进行展现,这就要求计算机的安全性,一旦病毒侵袭,数据丢失的概率大大增加,这也使得税务部门很难有效地掌握交易的具体信息,给税收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具体对策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障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经济贸易能够稳步发展,必须要健全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国家政府必须要健全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不断强化法律法规完善工作,对电子商务交易中出现的违法情况进行有力的打击,为电子商务交易创建一个稳定、健康的环境,保障我国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确保交易能够有法可依。

(二)加强网络管理机制由于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经济贸易会存在无法保证双方信息真实性的问题,增加了交易风险。因此,要加强网络平台的管理,建立网络信息监督管理体系。简单地说,就是为了确保交易双方信息的真实性,必须要对信息进行核实,以便管理与监督,同时,要制定相应的惩罚制度,一旦交易中出现失信现象,要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提升网络平台管理机制的完整性,进一步完善信息管理与诚信监督体系,降低交易风险。

(三)建立交易税收制度针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困难这一问题,国家政府应该针对电子商务国际贸易交易的特点建立其特有的税收制度,并且要作为独立的税收制度,在普通税收中进行明确划分。同时要建立专门的部门对电子商务国际贸易交易进行税收的征收、监督与管理工作,提高税收管理水平。

网络交易平台建设 第7篇

笔者:侵犯“五常大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具体有什么样的表现形式?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张显丰:从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看,假冒“五常大米”,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侵犯“五常大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未经“五常大米”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五常大米”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五常大米”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五常大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五常大米”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五常大米”注册商标标识的等等。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依据《_商标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商标许可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对被许可人未在许可使用的“五常大米”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对于这种违法行为,依据《_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地理标志商标证明所有人因对其会员的商标使用管理不到位出现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如果证明商标注册人五常大米协会没有对“五常大米”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五常大米”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可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是“五常大米”商标印制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商标印制单位印制“五常大米”商标时,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出示的《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进行核查,所印制的商标样稿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有不相同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依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笔者:对“五常大米”宣传过程中发牛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应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张显丰:根据《_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对“五常大米”宣传过程中,如果有上述行为的,依据《广告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笔者:工商部门对网上销售“五常大米”的行为有哪些监管内容,对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张显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销售“五常大米”的监管主要有三项内容。

一是网络交易平台存在销售假冒“五常大米”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要求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若平台未采取相应措施将被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如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网络交易平台存在的销售假冒“五常大米”违法行为时,交易平台经营者隐瞒平台内涉嫌违法行为人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的真实情况,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平台经营者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网店经营者身份进行审查、登记并定期核实更新或未核发证明网店经营者真实合法的标记并加载在其网店醒目位置的,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平台经营者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笔者:在打击假冒五常大米专项整治中,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的,如何处罚?

张显丰:对上述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_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在打击假冒“五常大米”专项整治行动中,还有哪些惩戒措施?

猜你喜欢